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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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学院章程

序言

岳阳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由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转设而成,是由岳阳市城投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举办的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于2003年经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2023年申请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立足岳阳,构建以工学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创新创业能力、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致力于建成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校训、校徽、校歌

校名:中文名称为岳阳学院;英文名称为Yueya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YYU。

校训:明德 笃学 求索 致远。

校徽、校歌: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为准,并规范使用。

第三条  校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赶山西路28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专员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职能与定位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办学宗旨、教育理念

(一)办学宗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理念:立德树人、因材施教、学以致用。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发展目标定位:努力建成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学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二)办学类型定位: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三)学科专业定位:构建以工学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围绕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着力建设化工材料、机械电子、食品科学、数据科学、新能源等学科专业群。

(四)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岳阳、面向湖南、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积极融入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五)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社会责任感强、人格健全,基础扎实、强于实践,视野宽阔、锐意创新,具有一定创新创业能力与较强社会适应能力,能扎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六)办学规模定位:学院计划总投资约45.5亿元,校园规划用地1565亩,总建筑面积51.88万平米,综合办学规模15000人左右,拟开设40个左右本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依法依规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学科专业优势,与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科研与应用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构建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新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团队建设,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坚持科研技术开发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发展和师生自身发展,提升学科专业群建设与社会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五条   大学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场所。学校要在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上走在前、作表率。一方面,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要深化文明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叙事体系、不断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贡献力量,树立国际意识和世界眼光,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开阔的视野,积极推动中华文化面向未来、走向世界,让世界知道“发展中的中国”“开放中的中国”“为人类文明作贡献的中国”。

第十六条  学校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倡议,与国()外知名应用技术大学和企业(公司)依法依规建立联合办学模式,开展项目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举办者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岳阳市城投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者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实际出资。出资总额:人民币4 550 000 000元整(肆拾伍亿伍仟万圆整)

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推荐校长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办学经费结余使用遵循国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组成:

(一)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委托人、学校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3人等7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以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和教职工推选相结合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或教学工作经历。董事会可视情况需要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主要由知名专家学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

董事的增减按照《岳阳学院董事会章程》有关规定调整。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名单由董事长推荐,教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长提名、教代会选举、董事会表决产生。董事会成员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职务变更、工作变更,其董事会成员身份自动解除,职务继任者自然成为董事会成员。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应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届满或者届中,派出方都可以独立决定其所派出的董事是否连任或更换,派出方更换董事时必须出具书面文件,并由学校按程序办理变更报备手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主持下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在获得董事长批准后,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权利,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委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涉及到修改章程、聘任解聘校长、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享有最终决定权。

(三)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

第三节  党委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岳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由711人组成,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委委员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委员(党委书记除外)与党员校长办公会成员可以实行双向交叉任职,党员校长可任党委副书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上发挥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讨论研究,董事会做出决策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凡涉及党建、思政、德育、意识形态工作等事项,由党委决定,并向董事会及时通报情况。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 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做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岳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纪委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第四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主要行政负责人。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每届任期年,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设立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党政办主任等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副校长35人,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副校长任期一届五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长对议题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三)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决议时,经校长同意,可以延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并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四)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校长办公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2人,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的增减按照本章程之规定进行;监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六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由学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申请设置新的专业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

(六)审定学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审定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八)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九)规范学术道德,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毕业生授予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或与其相当的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任期年。管理岗位的委员身份依照岗位设定,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委员身份自动调整。委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三十七条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

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每次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九条  工会是学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备案。

在二级单位建立分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岳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学生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学生权益。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会,按照学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新的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以系统理论为指导,构建由教学管理的制度系统、教学质量的监控系统、课堂教学的研究系统、教学信息的反馈系统等组成的学校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开展应用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专业建设上将产教融合、科教协同贯穿始终,开展教育、培养、实习、就业等全方位的校企合作,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供良好环境。充分利用岳阳市城投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产业资源,为学校提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教育教学基地。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社会服务,服务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大力倡导文化传承,创新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科学文化交流活动、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依照国家法规和学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学校;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以及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从学校收入中提取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对表现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对应届毕业生创业提供奖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相关专业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颁发本科学历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职业资格认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强化学生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岳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权益。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为教师评定的技术职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需求,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

(五)按合法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务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学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利益;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争做“四有”好老师;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和关爱每一位学生;

()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教职工统一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所在地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的需求,逐年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同时根据需要选聘部分兼任教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学校设立“教职工重大事故救助基金”,由学校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教职工自愿捐赠、社会捐助等资金组成,专户管理,对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和特殊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重视“双师双能型”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的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尽力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构建完整的教职工培训体系,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七十二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学术行为,引领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岳阳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维护教职工通过学校教代会、工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  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后续办学经费来源为举办者的出资、学杂费收入、政府奖助和拨款、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社会及个人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配齐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工作人员,其中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七十六条  学校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国家法定审计机构的各项审计。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收费标准和项目需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按照财务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学校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学校在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抽逃和挪用其资产。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利益关联方是指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互相存在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被违法违规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专职安全保卫工作队伍,构建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体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校园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务保障体系,设置后勤服务机构,为学校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变更须遵守以下程序:

()学校的分立、合并、合作、合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现任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现任举办者可依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并依法依规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财产、影响学校发展和损害师生员工权益;

()学校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第八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申请终止,并依法报批:

(一)举办者一致同意终止、解散学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三)偿还其他债务。

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举办者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奖励和补偿,在给予举办者奖励和补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

(二)本章程明显不适应学校发展;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本章程。

学校章程修改应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岳阳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